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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坪林one,前年12月開賣後,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完銷,但卻被民眾向公平會投訴,到該建案接待中心看屋時,須先付定金才能審閱契約,公平會派出秘密客訪查,果然發現有這樣的情況,裁罰建商及廣告代銷公司合計150萬元。
長榮久盟建設公司經理洪勝華表示,當知道這件事情之後,我們有請代銷馬上改進,客戶進來我們銷售中心的時候,有要看審閱本的時候,都有擺在現場主動告知客戶,需要的時候就可以來櫃台,或是來跟我們的銷售小姐領取。
公平會認為,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足以充分揭露交易標的真實情形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果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才能提供,將陷購屋人於資訊弱勢不利地位,也會導致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的決定而顯失公平,同時對其他合法提供買賣契約書給購屋人帶回審閱的同業也會形成不公平競爭。
房地產銷售有個不成文的規矩,通常會立下一個門檻就是,你繳交5萬或者10萬的訂金之後,讓消費者才能拿到這個契約書。因為這樣設下門檻的關係,就可以把不想買,單純只是詢問建案訊息的這個民眾,把他排除在門外。
國內的法令一直都要求房產銷售業者,如果民眾看房時如果主動索取定型化契約,業者要無償提供,並至少給5天以上的審閱期,因此在政府嚴格稽查的同時,業者也要謹慎行事才能避免觸法。
面對業者不按規則銷售建案,除了事後檢舉,消費者如何及時應對?實價登錄2.0上路後,目前只要建案有進行預售屋建案備查,一般情況下,消費者皆能從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下載建案核備的定型化契約,故當遇到業者要求支付訂金,消費者主張自行上網查詢,即可在不傷和氣的情況下,迴避業者不合規定的要求。
審閱備查契約還不夠 簽約版恐有異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也提醒,儘管事先在網站上仔細閱讀過契約,在現場簽約時,消費者仍不能大意,因為備查契約和現場契約的內容,有可能不同。如台北市地政局日前進行預售屋稽查時,便曾查獲某建案使用的契約部分條文與核備契約不同套,且契約內容還涉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此,消費者可事先將核備版契約書整份印下來,簽約前先確認現場契約和備查契約的內容相同,以保障自身權益。
建案現場為何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才願意給買賣契約書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業者通常認為付訂金的消費者較有購買意願,才會約定俗成、設立訂金門檻;如果消費者在契約審閱期屆滿後決定不買,業者如數退還訂金。路人甲乙丙丁多如牛毛,每個人都來接待中索取買賣契約書,光是應付這些人就受不了了。
雖然業者訂出訂金門鑑,是為了篩選無購買意願的消費者,業者仍不可忽視現行法規,在銷售實務與法規約束間如何拿捏得當,確實很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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