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標的物於交付後_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_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上面是關於購買新車後如有起火燃燒、暴衝、煞車失靈等重大瑕疵,且修不好的情形,可以更換同款車型或是退車。
2、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 (一)交付後_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_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 (二)交付後_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 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 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第二段指的是如果購買新車卻因為一樣的問題進廠維修,超過4次卻修不好、或是超過30日無法使用車輛的話,一樣可以申請退車。
台灣原有的相關條款相當寬鬆,僅有30天內或行駛5000公里以內作為標準,使得消費者購買到瑕疵車輛往往只能認賠而別無他法。
7月1日開始,有了經濟部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天數條件提升到180天、行駛里程數1萬2000公里,對於消費者來說大大提升了購買新車的保障。
|